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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芳玉專欄:台灣也能死後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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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作者 賴芳玉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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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芳玉/律師
在家事法庭的調解室內,淑芬(化名)淚漣漣低頭不語,那些因丈夫和自己締結親屬關係,喚作「公婆、小叔、小姑」的人,形成一個家族的力量,虎視眈眈地要求自己交出丈夫的骨灰,讓他們將丈夫與家族「合爐」。
(圖片來源:pixta)
淑芬知道傳統習俗上,留住丈夫的骨灰,似乎欠缺正當理由。但夫家很討厭自己,丈夫生前,他們就對這個媳婦、大嫂很不滿,平常疏離的很,丈夫在不能兩全下,只好護著自己,搬離老家,和父母分開居住,這更遭公婆對自己的妒恨與不滿。
如今丈夫已亡,她真的很擔心,一旦把丈夫的骨灰交出去,她既走不進他們家門祭祀自己的丈夫,連帶自己死後也不能隨著丈夫合葬,她想他們不會准她死後放入他們家牌位,載入族譜,供後代子孫祭祀,這樣她不僅與丈夫天人永隔,竟連死後都要「分居」,這讓她萬分驚恐不安。
從淑芬的故事,有二件事值得探討,一是丈夫死後,她和夫家的關係究竟是甚麼?及丈夫的骨灰可以自己處理嗎?
日本有死後離婚制度,也就是當配偶死後可以提出「姻族関係終了届」,在不需經過對方同意下,就可以終止與配偶的姻親關係,所以被稱為「死後離婚」。
據報導指稱許多女性選擇在丈夫過世後,申請與夫家斷絕姻親關係,5年來數量暴增45%,日本法務省的統計資料,申請死後離婚的人數從2009年的1823件,到2014年的2202件。
(圖片來源:pixabay)
這則報導引起很多朋友詢問,在台灣也有死後離婚制度嗎?
其實,在台灣婚姻關係消滅有二個情形,一是生前離婚或撤銷,另一個就是配偶死亡,不須經過任何法律程序,配偶死亡,雙方的婚姻關係就消滅,因此配偶死亡後再婚,不需要經過夫家的同意或透過法律的離婚,就可以再婚,不用擔心重婚罪。因此沒有死後離婚的必要。
但日本死後離婚制度,不是真的指和丈夫死後離婚,而是與丈夫的家人「脫離姻親關係」,在台灣,是否也可以脫離夫家的姻親關係?
我國《民法》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也就是配偶死亡並不會解除姻親關係,簡單說,淑芬因丈夫死亡而婚姻關係消滅,卻不代表她和夫家的「親戚」關係就消滅,那些她必須稱呼他們「公婆、小叔、小姑」的人依然是親戚。
在1985年修法前,或許還因再婚而脫離那些姻親關係,但修法之後,即便再婚,也不解除姻親關係,淑芬繼續是亡夫家的媳婦與大嫂。
至於骨灰的處理,法律實務見解都認為骨灰是遺產,所以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淑芬沒有子女,所以她與第二順位的公婆共同繼承骨灰。因此淑芬在法律上確實不能獨佔丈夫的骨灰,骨灰的安葬處所都須經過全體繼承人過半數的同意。
最後,調解員協助淑芬和公婆達成骨灰及分爐處理的共識。只是大家都看的出來,這場和解不過是法律下的互相妥協,至於親戚這層關係,就算法律不斷,情分也早就斷了。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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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賴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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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婚姻關係消滅有二個情形,一是生前離婚或撤銷,另一個就是配偶死亡,不須經過任何法律程序,配偶死亡,雙方的婚姻關係就消滅,因此配偶死亡後再婚,不需要經過夫家的同意或透過法律的離婚,就可以再婚,不用擔心重婚罪。因此沒有死後離婚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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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 賴芳玉 律師
- 現任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現代婦女基金會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委員(召集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外交部訴願委員會委員、內政部廉政會報委員、內政部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委員等。 長期致力於家事事件、婚姻、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收養事件、財產信託、繼承、預立遺囑、家庭暴力、性侵害等;長期投入防治家庭暴力與援救受暴婦女、外籍配偶的法律工作。
榮獲內政部表揚為九十三年推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 著作有《影之光》、《我們依然相信》、《好散,也是一種幸福》、《賴芳玉愛情律師事務所》等書。賴芳玉(生活與法律)粉絲團: https://goo.gl/YNrZ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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