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救災變被告?別急著生氣,刑事偵查程序簡述
護理師救災變被告?別急著生氣,刑事偵查程序簡述
新聞標題下了「護理師救災變被告」這樣一個聳動的標題,可能會讓大家第一時間看到覺得非常的荒謬,覺得司法人員是不是哪裡有問題?
愛長照編輯團隊
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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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袁裕倫律師
身為中風病患的家屬,看到台北醫院護理之家大火相關的這則新聞真的感到非常的難過。
難過「救災變被告」 護理師:「不如當天就死」
新聞網址:https://reurl.cc/6ybeb
我了解平時在機構的護理師、照服員,必須負擔相當龐大的工作量及照顧的責任,但當事故發生後,竟然被列為被告,想必他們內心承受的壓力非常的大,更會覺得憤怒不平。
本文將就照護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病患傷亡時,可能出現的刑事法律責任及相關的程序,為大家做簡單的說明。
首先,新聞標題下了「護理師救災變被告」這樣一個聳動的標題,可能會讓大家第一時間看到覺得非常的荒謬,覺得司法人員是不是哪裡有問題?
不過其實詳細看一下內文,會發現檢察官並不是因為護理師及照服員參與救災這件事,而在偵查程序中被轉為被告;其實是在討論「病患攜帶不應該帶的氣墊床」這件事情,護理師是否未盡到監督之責,如果此事應該是護理師的監督範圍,而護理師沒有監督到就「可能」(讀者稍安勿躁,只是提到可能,最終如何認定還有很多環節要考量)需負過失的刑事相關責任。
可能會有讀者此時覺得,為什麼檢察官會這麼不近人情?將勞苦的護理師及照服員轉為被告。要解釋這個問題時,有必要先說明刑事偵查程序。
刑事偵查程序,是由各地地檢署的檢察官所執行,通常發動偵查程序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檢察官主動針對可能存在犯罪的事實啟動,但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偵查程序是由被害人或其家屬擔任告訴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針對被害人認為可能涉犯犯罪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被動接受告訴後,啟動偵查程序調查事實。
在這個火災事故中,造成相當大的病患傷亡,所以檢察官除了主動開啟偵查程序外,必然也接受了許多病患或家屬的告訴,如果告訴人認為某人的某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就可以向提出申訴(例如在本案中,就是「讓病患攜帶不應該帶的氣墊床」這件事情)。
先不論這件事情是否確實涉犯刑法,只要是告訴人所提出,檢察官就必須針對此事的法律認定做出判斷,而此時在法律程序上就必須將「可能」涉犯此事之人在程序上由證人轉換為被告,因為證人與被告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不同,如果不這樣轉換,反而會對接受偵查的人在法律上的保護不足。
例如,證人在法律上需要負絕對真實的陳述義務,否則會有偽證罪的處罰,但被告有權可以保持沉默並且可以選任律師來保障權益。
所以讀者不需要對於檢察官將護理師及照服員轉換身分為「被告」這件事,太過於非難,列為被告,僅僅是在釐清某人在執行某件事情時究竟有沒有涉犯刑法的可能性時,一個必須的法律流程。
轉列為被告後,並不等於構成犯罪,當釐清事實內容後,檢察官如果認定護理師在「讓病患攜帶不應該帶的氣墊床」一事上並沒有任何責任存在,很快的就會作成不起訴處分終結案件。
依照常理,護理師及照服員恐怕無法限制病患及病患家屬自行攜帶氣墊床,所以在最終責任認定上或許是以不起訴處分的機率較高。
最後必須說的是,刑事偵查程序僅僅只是釐清程序的一個過程,在程序中檢察官必須尊重告訴人,也就是病患或其家屬針對釐清真相的期待,如果在告訴人針對某事存在質疑時,檢察官必然會進行偵查程序,此時在法律的規範下就必須要護理師在法律上的身分轉換為被告,在偵查程序中給予較高的程序保障,並非是認定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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