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國鳳專欄】外籍看護為什麼會「失聯」?失聯後的SOP要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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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鑑忠表示,外籍看護工「逕自離開契約工作地」的原因歸納主要有:1.被較高待遇吸引、2不堪較重的工作量、3環境因素。先以待遇而言,家庭看護工雖然包吃包住,但是跟非法聘僱的待遇相較,實際落袋的金額較低。人力仲介業者表示,甚至有外籍看護工剛入境就失聯了,明顯是為了賺更高的待遇而來。
     

    「阿娣一整晚都沒回來」,家母來電通知我。

     

    家父過世,我們兄弟姊妹也陸續移民、移居外地、或出嫁,家母成為典型的「獨居老人。」由於失能程度逐漸加重,加上擔心她獨居時的安危,幾年前,我幫家母聘僱了外籍看護。

     

    阿娣是照顧家母的第二位看護,我接到電話時,第一個念頭是擔心她的人身安全。因為阿娣有事先請假,她休假一夜未歸,我很擔心她會不會出事了?

     

    於是我立即與人力仲介聯絡,想請人力仲介協助向警方報案。沒想到仲介業者要我先回娘家查看,並且預告說,「阿娣可能是落跑了!」

     

    我的第一個反應是,「怎麼可能?」

     

    我來到阿娣房間,乍看床上與桌上都還留著她的個人物品,但是衣櫃與五斗櫃卻幾乎清空了。我怔怔看著窗外,阿娣的幾件衣服都還晾在架上,其實主人已經不知去向。

     

    當下我心裡有點受傷,自認給予阿娣完全的尊重,真是不知她為何不告而別?

     

    我很想跟家母的第一任外籍看護Tina聯絡。Tina是任職期滿返鄉,返鄉後懷孕生子,line給我看寶寶的照片,雖然我們已經沒有勞雇關係,我還是寄送彌月金飾到印尼,謝謝她任職期間照顧家母。

     

    我想跟Tina聊聊,同是外籍看護工,為何有的能夠「做好做滿」,有的卻是「棄職潛逃」?但是我知道,Tina能夠給我的答案僅供參考,我更想了解現象背後的全貌,於是特別專訪外籍勞工的主管官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首先提醒,請勿用「落跑」、「逃逸」等字眼,最好是用「失聯」、「行蹤不明」等形容。

     

    外籍勞工

    (圖片來源:pixta)

     

    因為若站在外籍勞工輸出國家的立場,甚至會認為他/她們只是「離開契約工作地」。

     


    ▍ 失聯原因歸納,錢少+事多

     

    根據統計,從民國81年截至107年3月,在台行蹤不明的外勞總人數約5萬1千人,外籍看護工約占52%(包括機構看護工與家庭看護工),每年發生率平均約3~4%。

     

    針對這種每年都會有一定比例的外勞失聯現象,勞動部曾對社福類雇主進行調查(指有聘僱外籍看護工的社福機構)。雇主表示失聯原因依序為:

    1. 有同胞慫恿或轉介
    2. 有較高待遇的吸引
    3. 有非法媒介協助
    4. 溝通不良。

     

    105年間,勞動部也有委託學者進到收容所,直接對尋獲的失聯外勞進行調查,勞方表示原因依序為:

     

    1. 雇主管理與溝通不佳(34%)

    2. 工作量過重(24.5%)

    3. 較高待遇吸引(19%)

    4. 工作環境不佳(11%)

    5. 朋友慫恿(6.6%)

    6. 快要返國(4.7%)

     

    綜合勞雇雙方的調查,薛鑑忠表示,外籍看護工「逕自離開契約工作地」的原因歸納主要有:1. 被較高待遇吸引、2. 不堪較重的工作量、3. 環境因素。

     

    先以待遇而言,家庭看護工雖然包吃包住,但是跟非法聘僱的待遇相較,實際落袋的金額較低。人力仲介業者表示,甚至有外籍看護工剛入境就失聯了,明顯是為了賺更高的待遇而來。

     

    薪資待遇

    (圖片來源:pixabay)

     

    再以工作量而言,薛鑑忠根據調查報告表示,被照顧者的失能程度越高,外籍看護工失聯的機率也越高。但是薛鑑忠也提醒,外籍看護工選擇不告而別,往往不是單一原因,而是多重原因。

     

    當多重原因出現,同時外籍看護工失聯的代價,又在他/她們可承受的範圍時,「阿娣們」會傾向選擇不告而別。

     

    按照目前的法令規定,外籍看護失聯要付出的代價其實不輕,包括有1. 罰鍰、2. 收容期間費用、3. 遣送旅費、4. 終身不得應聘來臺工作。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反罰鍰為3~15萬元。但據了解,即使非法工作的外國人被尋獲,由於收容期間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期滿就要遣返回國,除非再向法院提出申請,因此不利於進一步調查與實施罰鍰。

     

    至於收容期間費用、與遣送所需旅費,依照就業服務法有一定的負擔順位,依序為:1.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2.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3.被遣送之外國人。

     

    也就是說,對於失聯而被尋獲的外國人來說,罰鍰來不及上身,收容期間的費用,與遣送的機票錢,又只是第三順位,失聯真正的代價,只剩下永遠不准應聘來臺。

     


    ▍ 扣留護照與居留證,無效且違法

     

    了解看護工失聯的原因與代價後,我們對於外籍看護工要有的認知是,「他/她們並不是一個穩定的勞動力來源。」因為失聯的原因很多重,失聯的代價很有限,讓外籍看護工在崗位上穩定的挑戰並不小。

     

    再加上就業服務法第42條明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從政策面來看,為了優先保障本國人的就業機會,外籍看護工的引進數量也要有一定的管控,不是缺多少、就能引進多少。

     

    工作權

    (圖片來源:photoAC)

     

    而且失聯現象是「防不勝防」。有的雇主會「保管」外籍看護工的護照或居留證,這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除了會被處新台幣6~30萬元的罰鍰外,還會被廢止聘僱許可。

     

    薛鑑忠也提醒,外籍看護工失聯的目的不是為了出境,而且非法聘僱的雇主也不需要他/她們的護照與居留證,想要藉由「保管」護照與居留證的手段而留人,是既違法且無效的。

     

    因此薛鑑忠認為,臺灣不能長期倚賴外籍看護工,也不能把外籍看護工當成唯一的照顧人力來源,而是當作輔助的來源。早日建立穩定的本國長照人力系統,仍然是刻不容緩的。

     

    薛鑑忠也提醒雇主們,要以同理心對待外籍勞工。譬如有部分外籍看護工投訴,照顧臥床的長輩,每兩小時就要翻身、拍背,嚴重缺乏睡眠。如果家人都吃不消,外籍看護也有體能的極限。

     

    因此給予合理的休息時間、休假時間,尊重宗教習慣、飲食習慣,讓外籍看護感受到關懷,即使有高薪的誘惑,或許可以儘量降低失聯的機率。

     



    ▶ 外籍看護失聯,後續處理流程

     

    Step1:確認連續曠職三天

     

    按我國勞基法規定,勞工連續曠職三天才能解雇。譬如阿娣逾假未歸,要滿三天才能達到解雇條件。

     

    Step2:達解雇條件後的三天內,書面通知相關主管機關
     

    • 包括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移民署專勤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
       
    • 若未按時通報,會處以新台幣3~15萬元罰鍰。
     

    Step3:通知主管機關滿三個月後,才能申請遞補
     

    按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並且是「因不可歸責之原因……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我在網路討論區看到不少網友留言認為,「三個月的空窗期實在太長」、「是要懲罰雇主嗎?」薛鑑忠為此特別解釋就業服務法的立法背景,與修正演變。

     

    就業服務法是於民國81年立法公布,立法主旨是以「保障國民工作權」為前提,「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因此有必要管控來臺工作外國人的數量。」

     

    就業服務法

    (圖片來源:pixabay)

     

    早期甚至要等尋獲到失聯的外籍勞工後,雇主才能申請遞補。民國96年修正為「滿6個月未查獲」,102年再修正為「滿3個月未查獲。」

     

    空窗期的目的,一則是要讓警察機關有足夠時間尋找失聯外籍勞工,二則是考量到道德因素,如果完全未設空窗期,不良雇主可能會更有恃無恐,不願改善工作量或是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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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欄作家|朱國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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