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稅未繳清,繼承人的財產會被強制執行!談繳遺產稅的錢,要從哪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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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來和各位分享:「繳遺產稅的錢,要從哪裡來?」這個非常務實且與我們繼承人的荷包有關的重要議題

    文/吳挺絹律師 理財規劃顧問(AFP)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分別共有)、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開始之後,我們必須要先申報遺產稅,並且繳完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後,才能夠分配遺產。

    並且依據實務見解(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4年度署聲議字第 110 號、 98年度署聲議字第 50 號聲明異議決定書、國稅局):「即便繼承人已經申請按照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而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來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是,在『全部』遺產稅及滯納金、利息繳清之前,『全體』法定繼承人,仍然對於未繳清的遺產稅要負連帶責任,甚至有,已繳清自己應繼分比例遺產稅的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自己財產的前例。因此,不可不慎重看待。」


     


    因此,今天來和各位分享:「繳遺產稅的錢,要從哪裡來?」這個非常務實且與我們繼承人的荷包有關的重要議題。但在進入「錢從哪裡來」的主題之前,還是要跟大家提醒一些關於「期限」的規定:


    一、遺產稅的繳稅期限

    (一)申報期限6個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稽徵機關作業期間2個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9條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三)繳納期限2個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二、無法在繳納期限內繳納遺產稅時,可如何處理?

    (一)延期繳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


    (二)申請分單繳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如果,延期繳納及申請分單繳納,還是無法在期限內繳清遺產稅,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呢?以下幾個方向給各位參考,但有的方式,必須要財產所有權人本人,自己在世時,就要有智慧去思考規劃。


    一、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因此,可以規劃一筆,由被繼承人同時擔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子女或配偶(或遺囑執行人)的人壽保險(而若要擔保這筆款,未來受益人要用於繳納遺產稅,而不是很開心的收入自己的口袋!可以思考透過保險金信託方式一併規劃,筆者即曾協助客戶做這樣的規劃安排)。

    未來該筆保險金,將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可作為繳納遺產稅之用途。


    二、繼承人多數決同意,可用被繼承人之存款繳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若取得(一)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二)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可向國稅局提出依財政部賦稅署民國95年12月12日訂定之「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檢附申請書、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等相關資料,以申請使用「被繼承人之存款」來繳納遺產稅;後續再依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三、實物抵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國稅局舉例:持分共有之山坡保育地、畸零地等),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依國稅局規定: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抵繳同意書,同意書應敘明抵繳房屋、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持分或其他實物名稱及內容。

    抵繳標的物如為遺產土地或房屋,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部分尚須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使用分區證明書可憑地籍圖謄本之正本向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實物抵繳經核准後,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稽徵機關會詳細函復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應於文到30日內檢齊文件送相關單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目前土地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而公告現值低於市價,眾所皆知!因此,採取此方案,就是將實際上價值更高的不動產,用較低的價格折讓給國家了,其實不大划算,因此,建議還是能預先規劃預留稅源。

     
    原文經吳挺絹律師同意後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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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吳挺絹 律師
      •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

        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


        明恩法律事務所網站:https://www.brightgrac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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