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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信託、專款專用-預防詐騙和子女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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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作者 愛長照編輯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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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第一銀行 小粉獅
台灣已步入高齡化及少子化的時代,過去養兒防老的觀念已日漸式微,民眾應預先進行財富規劃,保全自己辛苦一輩子所掙來的資產,及維持退休後的生活品質。近年來,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信託觀念普及,信託不再是有錢人的專利,所有民眾都可以依自身需求善用信託機制,讓財產依自己意願照顧自己或所愛的人。
▍獨身一人 財產保全
王先生65歲退休時領到新臺幣500萬退休金,因近年台灣詐騙案層出不窮,於金融業工作的妹妹建議獨居王先生將退休金交付予信託,避免大筆養老金遭他人覬覦,由受託銀行保管信託資金,並依約定每月定期支付2萬元生活費,同時由妹妹擔任信託監察人,協助王先生監督信託事務執行。
▍財產管理 專款專用
劉老太太高齡83歲,因罹患失智症,由其大女兒向法院申請受監護宣告及處分不動產,劉老太太目前住在板橋某護理之家,由專人照護其生活起居。
由監護人大女兒代理劉老太太簽訂信託契約,以劉老太太為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及受益人,並由其他三名子女共同擔任信託監察人,將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約新臺幣1,200萬元交付信託,信託期間10年,受託銀行固定每月撥付3萬元支付護理之費用,其他醫療費用亦可憑單據實支實付。透過信託規劃,可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於照顧年邁老母親,又可避免手足因財產管理而產生紛爭。
由案例可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將財產交付受託銀行依約定管理運用,避免其一時不察遭他人詐騙或子女揮霍,達到資產保全的目的。
此外,信託契約內約定,於年老入住養老機構或因病住院時,由受託銀行自信託專戶中支付相關費用專款專用,使其老年生活得以有所依靠。信託監察人除可選任信賴的親友,亦可由社福機購擔任,協助監督信託事務執行情形。
查詢第一銀行全台各分行服務據點:https://firstbk.tw/FCB02
本文經「小粉獅日常」同意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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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約內約定,於年老入住養老機構或因病住院時,由受託銀行自信託專戶中支付相關費用專款專用,使其老年生活得以有所依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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