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生前拿走房子,爸爸過世後卻拋棄繼承,遺產稅竟然要我們繳?

爸爸生前把房子送給哥哥,過世後哥哥卻拋棄繼承,遺產稅竟通知其他子女繳?吳挺絹律師解析「擬制遺產」、拋棄繼承與繼承人間的公平,教父母生前贈與如何一併安排稅負。

吳挺絹 律師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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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生前拿走房子,爸爸過世後卻拋棄繼承,遺產稅竟然要我們繳?

我常說,父母生前贈與財產,原本多半是出於疼愛與照顧。

但若只處理「財產要給誰」,卻沒有一併安排稅負與家庭責任,這份愛,最後可能成為兄弟姊妹爭執的起點。

有一天,一位女士坐在我的辦公室,眼眶泛紅地問我:

「吳律師,我真的想不通。」

「爸爸生前把房子送給哥哥,因為哥哥陪爸爸住,也照顧爸爸比較多,我們本來都沒有意見。」

她停頓了一下,從資料袋裡拿出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單。

「可是爸爸過世後,哥哥竟然辦了拋棄繼承。」

「現在房子在哥哥名下,國稅局卻通知我們這些繼承人繳遺產稅,這樣公平嗎?」

這個問題,正是許多家庭最容易忽略的傳承風險。

大家以為房屋已經過戶,就不再是遺產;也以為受贈人拋棄繼承後,就與遺產稅完全無關。

但法律看待「生前贈與」、「遺產稅」、「拋棄繼承」與「繼承人間的公平」,其實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若沒有事先安排,最後就可能出現最令人難以接受的結果:

房子由一個人拿走,增加的稅負卻落在其他家人身上。

二、死亡前二年贈與,為什麼仍可能被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該財產仍可能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這就是一般所稱的「擬制遺產」。

制度目的,是避免有人在臨終前,透過將財產過戶給家人來規避遺產稅。

因此,即使房屋已經完成贈與登記,所有權也已經移轉給哥哥,只要贈與發生在爸爸死亡前二年內,國稅局仍可能將房屋價值加回遺產總額計算。

換句話說:

房子在民法上可能已經不是爸爸的,但在遺產稅計算上,仍可能被「拉回來」課稅。

如果贈與時已經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已納贈與稅及利息,原則上可自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避免完全重複課稅。

三、哥哥拋棄繼承後,為什麼問題更複雜?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依法表示不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權利及債務。

一旦合法完成拋棄繼承,原則上會被視為自繼承開始時,就不是繼承人。

然而,哥哥生前取得房屋,是基於「贈與」,並不是因為爸爸死亡後才透過「繼承」取得。

因此,哥哥拋棄繼承,並不會使已經取得的房屋自動回到遺產,也不會使贈與失效。

問題就在這裡:

1. 哥哥保有爸爸生前贈與的房屋。

2. 哥哥透過拋棄繼承,不參與其餘遺產分配。

3. 房屋卻因為是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4. 其他未拋棄繼承的人,可能成為國稅局追繳遺產稅的對象。

從家人的感受來看,自然會覺得:

「實際拿到房屋的人沒有出面繳稅,沒有拿到房屋的人反而要承擔增加的遺產稅。」

這也正是許多家庭從不滿走向訴訟的開始。

四、憲法法庭揭示的重要觀念:利益與稅負應合理相當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雖然討論的是配偶受贈財產列入擬制遺產的情形,但其中揭示了一項重要原則:

當財產利益實際歸屬於受贈人,卻由其他人承擔全部增加的稅負,可能造成利益與負擔失衡。

也就是說,不能只看誰在形式上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還應注意誰實際因該筆財產取得利益。

因此,在類似案件中,其他繼承人仍可能主張:

因哥哥受贈房屋而增加的遺產稅,不應全部由未受贈的繼承人負擔,而應依照受益與負擔相當的原則,由實際取得房屋利益的哥哥合理分擔。

但這並不代表所有案件都能直接要求受贈人繳納全部稅款。

實際上仍須依照贈與時間、房屋價值、遺產內容、贈與稅繳納情形、繼承人間有無約定,以及是否進行行政救濟或民事求償等因素判斷。

而目前國稅局,也正朝向上面的方向研擬修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

五、補充說明,四個容易混淆的法律問題

(一)遺贈稅法第15條的擬制遺產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的財產,會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這處理的是「國家如何計算遺產稅」的問題。

(二)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這項制度主要用來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避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將財產全部送出,使債權人無法求償。

「不等於」其他繼承人可以要求將房屋拿回來重新分配。

(三)民法第1173條的特種贈與歸扣

如果子女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曾受有父母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不必歸扣,原則上贈與財產價值需要加入應繼遺產計算,再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目的在避免某位子女生前先取得一份,死亡後又再完整分一次。

但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屬於特種贈與,一般生活費、醫療費或節慶贈與,就不用歸扣。

(四)生前贈與與特留分

一般生前贈與完成後,財產已離開被繼承人的名下,沒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

但如果是死因贈與,因為是在死亡後才發生財產移轉,性質較接近遺贈,實務上可能類推適用特留分扣減規定。

因此,一般生前贈與、特種贈與、死因贈與和遺囑內的遺贈,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六、如果事前沒有規劃,可能發生什麼困擾?

(一)受益與稅負完全失衡

一名子女取得高價房屋,其他子女卻要共同拿錢繳納遺產稅。

(二)拋棄繼承成為家庭衝突的導火線

其他家人可能認為,受贈人先拿房屋,再利用拋棄繼承避開其餘責任,情感上自然難以接受。

(三)遺產現金不足繳稅

如果爸爸留下的遺產大多是不動產,現金不足,繼承人可能必須借款、變賣其他財產,甚至無法順利完成繼承登記。

(四)家人最終對簿公堂

國稅局先向納稅義務人追稅後,家人間還可能進一步發生分擔稅款、返還利益或損害賠償的民事爭議。

原本父親想獎勵照顧較多的孩子,最後卻變成兄弟姊妹互相指責。

七、吳律師的說愛提醒

父母想把房屋留給最照顧自己的孩子,這份心意並沒有錯。

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傳承不是只寫下「房子給誰」就沒事了,還要同步處理以下幾件事:

(一)贈與前先試算稅負

應確認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及未來出售時的所得稅成本,不能只看眼前是否能完成過戶。

(二)將稅負分擔寫清楚

贈與契約、家庭協議或遺囑中,可以約定因該筆贈與增加的遺產稅,原則上由受贈人負擔或按比例分擔。

(三)評估是否真的適合立即贈與

有時候透過遺囑、遺囑信託、保險、生前信託,可能比生前直接過戶更安全,也更有彈性。

(四)留下照顧與財產安排的書面紀錄

若父母是因某位子女長期照顧而贈與房屋,應留下清楚說明,減少其他家人誤解,也避免日後爭執贈與原因與公平性。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

哥哥生前取得房屋,爸爸過世後又拋棄繼承,在前述的大法官釋字之後,並不代表因該房屋增加的稅負,就一定只能由其他繼承人默默承擔。

但要爭取合理分擔,往往需要經過法律分析、協商,甚至行政或民事救濟。

真正好的傳承,不只是把房子移出去,而是把財產、照顧、責任與稅負,一起安排在合理的位置。

因為父母真正希望留下來的,不只是房子。

更是孩子在自己離開之後,仍然能夠好好相處的感情。

原文經 吳挺絹 律師。如有長照相關問題,歡迎撥打 1966 長照專線。

吳挺絹 律師

吳挺絹 律師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板橋分會扶助律師等,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並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 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進而致力於透過法律工作,協助家庭關係和諧圓滿,並常透過法律講座,分享正確的財務規劃觀念,曾受邀至林口長庚養生文化村、臺北仁濟院、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行天宮圖書館、中化銀髮等單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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