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生前拿走房子、爸爸過世卻拋棄繼承,遺產稅竟要我們繳?律師解析生前贈與與擬制遺產
父親生前把房子贈與哥哥,過世後哥哥卻拋棄繼承,遺產稅反而要其他子女承擔?吳挺絹律師從真實案例解析生前贈與、擬制遺產、拋棄繼承與特留分的差異,提醒家庭及早做好傳承規劃。
吳挺絹 律師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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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律師,我真的想不通……」
那一天,一位女士坐在我的辦公室,眼眶泛紅地看著我。
她深吸了一口氣,緩緩說出心裡的不平。
「爸爸生前把房子送給哥哥。」
「我們都覺得,哥哥陪爸爸住、照顧爸爸比較多,房子給他,我們本來都沒有意見。」
她停頓了一下,又接著說:
「可是爸爸過世後,哥哥竟然去辦了 拋棄繼承 !」
我點點頭,示意她繼續說。
她拿出一張 #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單 ,苦笑著問我:
「哥哥房子早就拿到了,也拋棄繼承了,為什麼現在 #遺產稅卻要我們一起負擔? 」
「房子是哥哥的,稅卻要大家一起繳,這樣公平嗎?」
其實,這不是第一次有人問我這個問題。
相反地,這幾年,這樣的案件越來越常見。
很多父母都以為:
「房子先過戶給孩子,以後就沒事了。」
但真正的問題,往往不只是房子有沒有過戶。
而是:
人過世之後,所有沒有說清楚的事情,都可能一次爆發。
今天,就用這個案例,帶大家一起看懂:
✅ 生前贈與
✅ 拋棄繼承
✅ 遺產稅
✅ 民法歸扣
✅ 特留分
✅ 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這些制度,到底有什麼不同?
第一個重點:房子送出去了,就跟遺產沒有關係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爸爸是在 死亡前二年內,把房屋贈與給子女,即使房子早已登記到子女名下,在遺產稅法上,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也就是說:
房子雖然早就送出去了,
國稅局仍可能把它「拉回來」一起算遺產稅。
這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定的 擬制遺產 。
很多人都是收到國稅局通知時,才第一次知道有這個規定。
那哥哥已經 拋棄繼承了,還要負擔遺產稅嗎?
問題真正困難的地方,就在這裡。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
✅ 房子是哥哥拿走的。
✅ 財產利益也是哥哥取得的。
✅ 但哥哥拋棄繼承後,其他繼承人卻收到遺產稅通知。
於是大家心裡都會冒出同一個疑問:
「拿到房子的人不用負擔,沒拿到房子的人反而要繳稅?」
這也是許多兄弟姊妹反目的開始。
憲法法庭怎麼看?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雖然討論的是配偶受贈財產被列入擬制遺產的情形,但揭示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如果財產利益歸屬於受贈人,稅負卻全部由其他人承擔,就可能造成利益與稅負失衡。
換句話說,
誰實際取得財產利益,誰就應合理承擔相應的稅負。
因此,在類似案件中,如果因A受贈房屋而增加遺產稅,其他繼承人仍有機會主張:
增加的稅負,不應全部由未受贈的人承擔,而應依受益與負擔相當的原則,由實際受益人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仍須依個案情形判斷。

但這裡還要分清楚四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很多人把它們混在一起,其實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第一、遺產稅法上的擬制遺產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可能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目的,是防止利用臨終前移轉財產來規避遺產稅。
第二、民法第1148條之1
如果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受有贈與,該財產在一定情況下視為其所得遺產。
這個制度主要是在保障遺產債權人。
也就是說,不能快過世時把財產全部送出去,讓債權人求償無門。
所以,它處理的是債務清償問題, 不代表繼承人們可以要求,房子要重新拿回來分。
第三、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歸扣
如果子女曾因:
✅ 結婚
✅ 分居
✅ 營業
而受有父母贈與, 除非父母當時明確表示不用算入遺產 ,否則可能屬於特種贈與。
爸爸過世後,這筆財產可能需要加入應繼遺產一起計算,再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這是為了避免某位子女生前先拿一份,過世後又再分一次。
但也要提醒大家:
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一定屬於特種贈與。
像一般生活費、醫療費、節慶紅包等,就未必適用。
第四、生前贈與會不會影響特留分?
答案也要分情況。
一般生前贈與,因財產已經完成移轉,法律原則上尊重被繼承人的處分自由,通常 不能 直接主張特留分扣減。
但如果屬於死因贈與 ,因為財產是在死亡後才移轉, 性質接近遺贈 ,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實務上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讓受侵害的繼承人主張扣減。
因此:
✅ 一般生前贈與 :原則上不能主張扣減。
✅ 特種贈與 :可能要歸扣。
✅ 死因贈與 :可能影響特留分。
✅ 遺贈(遺囑內的贈與) :侵害特留分時,可以依法主張扣減。
回到一開始的故事
爸爸生前一年,把房子贈與給哥哥。
哥哥拿到了房子。
爸爸過世後,哥哥卻拋棄繼承。
如果這間房屋因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列入擬制遺產課徵遺產稅,而哥哥又是實際取得房屋利益的人。
我認為,其他繼承人有機會主張:
因哥哥受贈房屋所增加的遺產稅,不應全部由其他繼承人承擔,而應由實際受益的哥哥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上仍須視國稅局如何核課、贈與時間、房屋價值、是否已繳納贈與稅、繼承人間是否另有約定,以及後續是否進入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而定。
另外,也別忘了,如果當初贈與時已依法繳納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符合要件下,已納贈與稅及利息原則上可以自遺產稅中扣抵。
很多父母跟我說:
「我只是想把房子留給最照顧我的孩子。」
我完全可以理解這份心意。
只是,法律看到的,不只是「房子給了誰」。
還包括:
✔ 稅由誰負擔?
✔ 誰照顧父母?
✔ 其他子女是否受到公平對待?
✔ 未來是否會因此引發爭議?
如果沒有事先規劃,
原本想避免家人爭產,
最後卻可能變成:
房子已經給出去了,兄弟姊妹卻為了遺產稅對簿公堂。
真正好的傳承,
不是急著把財產移出去。
而是把財產、照顧、責任與稅負都安排在合理的位置。
因為真正留下來的,
不只是房子,
更是家人之間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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