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項公布 未來你可以接受或拒絕末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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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近日,107年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

整理撰文/蘇凡
 

大家期待已久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了!讓臺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
 
衛生福利部於近日,107年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
 
只要符合以下資格:
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得實施預立醫療決定之臨床診斷標準,以及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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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亦同時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相關配套辦法重點如下: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病人自主權力法
(圖片來源:photoAC)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預立醫療決定書

意願人可分別在五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以下四種選擇:

1. 接受
2. 拒絕
3. 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資料來源:
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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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病人自主權利法    善終    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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