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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項公布 未來你可以接受或拒絕末期醫療
愛長照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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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近日,107年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
整理撰文/蘇凡
大家期待已久的「
病人自主權利法
」,即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了!讓臺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
衛生福利部於近日,107年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
只要符合以下資格:
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
;得實施預立醫療決定之臨床診斷標準,以及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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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實現
衛福部亦同時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相關配套辦法重點如下: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臨床醫療決定之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
意願人得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權限。
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之法律效力等同正本。
意願人之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但如選擇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於其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其原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
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五種臨床狀況之判定基準。
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之權利。
(圖片來源:photoAC)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之成員組成及資格條件。
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其他偏遠地區,得組成符合前揭資格之諮商團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成為諮商機構。
明定諮商機構應提供民眾之相關資訊及資料,如預立醫療決定書、醫療委任書、諮商費用等,以及諮商過程之說明內容及紀錄規定。
▍預立醫療決定書
意願人可分別在五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以下四種選擇:
1.
接受
2.
拒絕
3.
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資料來源:
衛福部
繼續閱讀:
1.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價值:「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三個重點
2.
【朱國鳳專欄】三個重點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讓「善終」的心願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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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病人自主權利法
善終
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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