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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的好處,三則實務案例告訴你
吳挺絹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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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勝於治療,監護宣告就是預防糾紛的工具,也是幫助生病的家人守住財產的工具;同時,也能保障主要照顧者。甚至長輩沒有失智,只是行動不便或不方便管理財產,而請子女成為代理人代為管理,也可以透過律師代擬授權書,約定好管理的項目、方法,來保障長輩,也避免家屬後續法律糾紛,這也是一種工具的搭配。(圖片來源/photoAC)
文/吳挺絹律師 理財規劃顧問(AFP)
對於家中有失智⋯⋯等身心障礙家屬的家庭,或多或少有聽過「監護宣告」這個法律專有名詞。
▍「監護宣告」是什麼意思?
參考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我們用白話文解釋,就是「
對於因為生病,沒有能力判斷自己做的事,在法律上會產生什麼後果的人,法律透過監護宣告制度保護他。選出監護人,幫助他管理財產。
」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區別?
我通常和家屬分享,以
失智症
為例,如果是輕度失智症患者,法院通常是下輔助宣告裁定,但中度以上的失智症患者,通常是
監護宣告
裁定,因此可以簡單理解為,病況嚴重程度不一樣,但我們向法院聲請時,都可以直接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會參考鑑定醫師的判斷,而決定是輔助或監護宣告。
(圖片來源/Freepik)
因為筆者常協助失智患者的家屬打官司。
而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就是:「罹患失智症的父母親,贈與財產給特定親屬 ,是否有效?失智的爸媽,立的遺囑是否有效?失智的患者,被詐騙財產,如何追討?我幫生病父母付的醫藥、生活費,我可以跟其他兄弟姊妹追討嗎?...等問題。」
但許多民眾,還是抱著觀望態度,並不會在確認家屬生病後(罹患失智症等),就採取法律行動,聲請監護宣告程序,導致後續引發更大的法律糾紛。
因此,筆者想透過幾個案例分享,讓各位對於「監護宣告的好處」、「什麼時候該聲請監護宣告」了,有更深刻的體會。
(圖片來源/Freepik)
一、失智父母的財產被過戶(盜領),我要幫他/她提吿追回財產
陳先生的父親近年罹患失智症,但囿於父親再婚之後,陳先生對於自己該如何和後母相處?一直感到很彆扭。因此,就選擇儘量不打擾父親和後母的兩人生活,自己也在海外工作了一陣子,每年固定回台一次看看父親,近期才剛決定返國定居。
沒想到,回國後不久,就接到後母的通知「你爸爸目前的身體狀況,已經惡化到我已經沒有辦法照顧,需要住
長照機構
。我年紀也大了,沒有力氣處理,後續就請你接手處理吧。」
因此,陳先生雖然不是專業,但也秉持著爸爸畢竟是自己的,身為人子,該盡的孝道還是要做的心,就接手處理後續幫爸爸找機構、安排入住,甚至協助復健...等等的大小事。
但照顧畢竟需要用到錢。
因此,陳先生就想起:「父親名下也有數間房產,長期有房屋在出租,之前爸爸和後母的生活費,就是靠租金收入,所以現在用爸爸的錢來照顧爸爸,應該是夠用,不成問題的。」
因此,就向房客了解一下租金收取的情況,同時也跟後母詢問一下相關父親財產的管理狀況。
沒想到,後母顧左右而言他,沒有正面回應,再之後就搬走投奔自己的兒子(非陳先生父親所生)去了。
陳先生心想,既然從後母這邊得不到答案,就自己查吧。
在找到父親的存摺之後,陳先生去銀行刷本子,沒想到原本數百萬的存款,近幾個月有被大量提領或轉帳的情況!陳先生心想大事不妙,接著就再去地政事務所查詢,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謄本,果不其然,父親名下和後母共同居住的不動產,已在去年被用夫妻贈與為名義,贈與給後母。
陳先生心想,如果爸爸之後能出機構,接回家中照顧,竟然連自己的家都未必能回了嗎?
因此,就來和筆者做法律諮詢討論「
吳律師,我到底該如何幫助爸爸追回財產?我可以告後母嗎?
」
筆者給出的建議則是:「可以,但是被害人是你爸爸,因此你要幫爸爸提告,
不論是用民事訴訟追回財產,或是先透過刑事訴訟提告,你都要成為爸爸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宣告的監護人』,不然你現在直接去提告,是會被法院從程序上駁回的!
因此,我們需要『先聲請監護宣告』,讓你成為爸爸的監護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我們再來提告刑事或民事訴訟,向後母追討爸爸的財產。」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二、我想用生病母親自己的錢照顧她,但我錢領不出來,怎麼辦?
林小姐從小單親,由母親帶大。大學畢業後,林小姐在職場中邂逅了自己的丈夫,並順利交往結婚生子,這幾年,因為小朋友還小,就先在家中擔任家庭主婦。
近期,母親
腦出血
進加護病房,手術雖然順利,但醫生告知「積極治療之後,即便人救回來,但後續會有長照的負擔......」
林小姐心急如焚,一則擔心母親的身體狀況,二則擔心未來長照的錢從哪裡來?
畢竟自己擔任家庭主婦這幾年,即便有存款,但也無法負擔長照費用,而且自己也還有小孩要顧 ,又不適合請先生幫忙負擔!
此時,林小姐靈機一動:「媽媽銀行退休,名下應該是有足夠的錢可以給付的!」
但自己又不知道母親存摺帳號的密碼,也沒有印章,無法領錢。因此林小姐選擇帶著存摺,直接去銀行請教行員,可以如何處理?
銀行告知:「雖然同情,但是目前沒有辦法給林小姐領錢。」
林小姐來找筆者做法律諮詢時,脫口而出的抱怨銀行:「吳律師,銀行好不近人情喔,我媽媽的存摺還有我的身分證,我都拿給銀行看了,證明我是媽媽的女兒。我也拿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甚至媽媽現在的照片,給行員看了。但他們還是說,我不能領媽媽的錢,幫她付醫藥費...」
「林小姐,我們換個角度想,我相信銀行其實是在幫你媽媽把關她的財產,畢竟現在詐騙那麼多,而且還有個資法的問題,他們不是針對你,也未必是不相信你...」
「吳律師,那我要怎麼做,才能幫媽媽領錢,幫她付後面的費用?」
「
媽媽目前的情況,沒有辦法自行處理財產,我們要聲請監護宣告程序,讓你成為媽媽的監護人,你拿到法院的監護宣告裁定還有戶政登記之後,銀行就會同意讓你領錢了。
」筆者解釋。
「吳律師,可是媽媽現在需要用錢,怎麼辦?」
「那我們可以在聲請監護宣告的同時,向法院聲請
暫時處分
,處理這個問題~」筆者說明。
參考: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16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三、我沒有辦法一直用自己的錢,負擔生病父母的醫療生活費,我可以如何合法使用父母的財產,支付他自己的費用?
在李伯伯失智後,李先生因為本來就和李伯伯同住,不知不覺中,就變成了主要照顧者,獨力照顧爸爸。
當然他也有跟弟弟及妹妹溝通過,共同分擔照顧之責或是分擔相關照顧費用。
但因為彼此對於照顧方案,在家照顧?請外勞嗎?申請長照?一個月應該要花多少錢,才是合理?......等等問題意見不合,久而久之,李先生就和弟妹們之間也不再溝通,就自己擔負起了和父親相依為命的生活,一起住在父親名下的房子,並依賴父親出租中的房屋租金補貼生活費。
在此期間,李先生也曾因為,醫療支出高,和父親溝通過,是否出租中的房屋,直接賣掉換現金?但礙於父親已失智,無法和李先生順暢溝通,因此就這麼邊走邊看的過日子,這麼一過,也數年過去,李伯伯過世了。
在處理完李伯伯的身後事之後,李先生和弟妹們討論起李伯伯留下的房產、存款...等遺產分配事宜。
李先生心想,這些年,自己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弟妹應該會體諒自己這個大哥的付出,因此讓我多分配一些遺產。沒想到,弟妹都是一句「就依據法律分配,最公平」,既然母親早些年已過世,因此每人依法分配1/3。
但李先生又覺得不公平,明明自己這些年,幫父親出醫療費、生活費...等支出,難道弟妹都不用分擔卻可以坐享其成嗎?
因此就和弟妹們討,但他們一句「你不也有住在爸爸的房子裡嗎?那些錢,算你付老爸的租金,也很合理吧!」雙方就此不歡而散。
因爲,大家對於李伯伯的遺產分配方案,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後來就打起了官司。
訴訟中,李先生提出「之前幫父親出的醫療費、生活費,弟弟妹妹也要共同分擔並主張民法不當得利」,但出乎李先生意外的是,法官不認同李先生的主張。
法官說「李伯伯生前既然有兩棟房子,一棟就可以賣掉換現金,來給付相關支出,因此,
客觀上而言,李伯伯生前是有相當財產足以供應他的生活,他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所以李伯伯法律上無法要求子女扶養他。
而李先生你今天幫爸爸付的那些錢,就算是你的孝親費,不能跟弟弟妹妹討,今天就算爸爸本人還在,爸爸都沒權利跟子女,也就是你們三兄妹要求扶養,因為爸爸本人是有錢的。」
所以,法官最後,就判李先生這部分的請求敗訴了。
從這個案例,也提醒各位,民法是鼓勵,先用本人的財產照顧本人的,請各位照顧者及長輩,要瞭解這個規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而如果時光倒轉,李先生在李伯伯還在時,希望合法用爸爸自己的錢來照顧爸爸,就應該聲請監護宣告,
擔任父親的監護人(不動產的處理,法院也還是會把關),可以透過一些資產活化的方式,把不動產活化,換一些現金出來,或許今天的結果就不一樣了。
最後,筆者想分享,
預防勝於治療,監護宣告就是預防糾紛的工具,也是幫助生病的家人守住財產的工具;同時,也能保障主要照顧者。
長照的過程,還有信託的配套措施,信託的費用,實際上,也比一般民眾預想的低。
甚至長輩沒有失智,只是行動不便或不方便管理財產,而請子女成為代理人代為管理,也可以透過律師代擬授權書,約定好管理的項目、方法,來保障長輩,也避免家屬後續法律糾紛,這也是一種工具的搭配。
筆者身為律師/理財規劃顧問/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實務上的方法很多,想提醒各位,千萬不要自己胡思亂想,自我設限或病急亂投醫。請詢問專家,找對方法,才可以幫助到長輩及想好好照顧父母的你。
原文經吳挺絹律師同意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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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吳挺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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