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鳳專欄】外籍看護如果中途解約?或是期滿不做了?雇主也可以去找「自由球員」
【朱國鳳專欄】外籍看護如果中途解約?或是期滿不做了?雇主也可以去找「自由球員」
如果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的狀況,只要能證明「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外籍看護工也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
前資深媒體人 朱國鳳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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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嫻苦惱好一陣子了,每次回娘家時,阿嬤都會跟她抱怨,外籍看護阿娣經常頂嘴,要不就是奚落東、數落西的。
小嫻父母早逝,是由阿嬤一手帶大的,但是阿嬤突然要小嫻換掉阿娣,實在是讓小嫻很為難。
因為阿娣來到阿嬤家雖然才一年多,但是之前已經在別的家庭擔任看護好多年了,國語的聽力與表達能力都甚佳,小嫻跟阿娣溝通上沒有障礙,而且每次阿嬤與阿娣有爭執時,這個已經出嫁的孫女都不在場,很難說得清誰是誰非。
而且小嫻以為,聘僱外籍看護,合約期是3年,小嫻要阿嬤再忍一忍,等合約期滿再換人,阿嬤只能被動等待阿娣「做好做滿」嗎?
在過去,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與看護」的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也就是確實是要等阿娣「做好做滿」(法條內容詳見文末)
但是後來改成「原則禁止,例外同意」,如果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的狀況,只要能證明「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外籍看護工也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

(圖片來源:Lennon Ying-Dah Wong-flickr)
▍ 第一類「自由球員」:聘僱期未滿轉出
例如「被看護者死亡/移民」、「原雇主死亡/移民」,其他像是「雇主收入生變」、「雇主行蹤不明」等等屬於「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外籍看護都可轉換雇主或工作。
例如被看護者有不少是重症長者,當然有可能是在聘僱期間過世,根據內政部除籍資料統計,在約22萬個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中,每月平均有一千多位被看護者宣告死亡。
這些因為被看護者死亡,或是前述不可歸責的各種事由,而允許轉換雇主的外籍看護不在少數,當然會造就一批合約尚未期滿,但是仍然想續留台灣,等待新雇主接續聘僱的「自由球員」。
另外還有一種合約未到期的「自由球員」,不是因為前述各種不可歸責的原因而產生的,而是因為「家庭外籍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
在「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中有一欄,雇主須勾選「外國人轉換理由」,除了前述各種不可歸責的理由外,還有一個理由就是所謂的:「家庭外籍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
這個理由就可以適用在類似阿嬤與阿娣的狀況,因為當勞資之間有爭議、歧見,又沒有改善的可能時,勉強繼續聘僱的結果,阿嬤與阿娣都可能承受痛苦,甚至造成看護落跑。因此才允許在雇主的同意下,外籍看護可轉換新東家,雇主也可另尋新看護。
雖然兩造雙方都可提出轉換,但是根據薛鑑忠的觀察,目前仍然以雇主提出轉換的比例居多。

(圖片來源:pixabay)
▍ 第二類「自由球員」:聘僱期滿轉出
前述狀況都屬於聘僱期未滿而轉出的「自由球員」,另一類「自由球員」則是聘僱期滿,但是勞方或雇方不想續聘,而勞方仍有續留台灣繼續擔任看護的意願,當原雇主將看護申請轉出後,這位外籍看護也會變成「自由球員」,等待新東家的續聘邀約。
以小嫻的狀況為例,假設阿嬤與阿娣間的磨擦始終無法改善,阿娣也願意另尋新雇主,當阿娣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是等待轉換期滿無人聘僱而出國後,小嫻就可以幫阿嬤申請新看護。
這時小嫻有兩個途徑可以選擇,第一條是「遞補招募」,也就是承接原看護剩下的工作年限。譬如阿娣在阿嬤家已經工作兩年,小嫻若用遞補招募方式找到的新看護,任職年限就只剩1年,很快就會期滿,要再按既有法規進行聘僱的流程。
第二條途徑是「初次招募」,也就是帶阿嬤去醫院重新開診斷證明,走這條途徑的好處是,聘僱的外籍看護工作年限就可以長達3年(按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不管是哪一條,小嫻都可以選擇由國外引進、或是國內承接外籍看護。由於從國外引進看護工的流程會較慢,選擇國內承接方式會較快,也就是從等待轉換的「自由球員」裡去找。
▍ 尋找「自由球員」的兩大途徑
小嫻要去哪裡找這些「自由球員」呢?第一個管道是「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這個系統是由勞動部勞力發展署所架設的。

也就是當主管官署發出轉出許可函後,外籍勞工若有續留台灣意願,主管官署會依其意願,將其相關資料登錄在「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
在該系統網頁左欄的「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中,小嫻可以進行條件設定,假設國籍點選「印尼」,工作類別點選「家庭看護工」,希望工作區域「台北市」,語言點選「國語」,剩餘工作年限點選「2~3年」,可查詢到103筆資料(以106年5月25日統計為例),也就是在小嫻初步設定的條件下,有103位「自由球員」供小嫻參考
要先提醒的是,在「轉出外國人資料查詢結果」此一網頁中,有一欄是「公告效期」,各筆資料的公告效期不一。
這是因為按規定,「自由球員」可不是想留多久、就留多久,她們只有兩個月的等待轉換期,必要時得再延長兩個月,如果始終沒有找到新東家,就必須離台返國了,因此小嫻也必須把握「公告效期」的時限規定。
在上百筆的查詢結果中,小嫻要如何找到屬意的看護呢?此網頁有一欄「詳細資料」,可以讓小嫻進一步了解這位「自由球員」的基本資料。
除了婚姻狀況、身高、體重外,更重要的是「工作能力」。
有的「自由球員」登記的工作能力只有「煮飯」、「陪同就醫」;有的「自由球員」會列舉出「煮飯、幫忙洗澡、按摩及拍背、餵食、協助坐輪椅、協助大小便、陪同就醫」。
如果被照顧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已經很弱,前者可能就幫不上甚麼忙,後者才能發揮完全看護的功能,這些資料都能讓小嫻作為篩選指標。小嫻鎖定特定對象後,就可以循資料去電聯繫了。

(圖片來源:pixabay)
除了透過「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的管道,第二個管道則是各地的就業服務處就業服務站,也可以找到「自由球員」,就業服務站還會安排見面會方便勞雇雙方媒合。
身為幫阿嬤聘僱外籍看護的雇主,小嫻終於了解,如何能夠幫阿嬤找到合意的新看護;即使是透過人力仲介業者的協助,小嫻也能掌握更多找到合意看護的主動權、以及選擇權了。
【如何找尋「自由球員」外籍看護筆記】
1. 透過「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網址請按此。
2. 各地的就業服務站。
【附註】就業服務法相關法條:
- 第53條:「…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59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第九款就是「家庭幫傭及看護」)

(圖片來源:photo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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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家|朱國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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