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到底要告知什麼內容?及告知到何種程度?-《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

醫師到底要告知什麼內容?及告知到何種程度?-《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

本案例中雖然有許多面向可以討論,但此處想繼續針對告知部分來探究,上一篇討論要誰來告及向誰告知,這篇則要討論到底需要告知什麽?及需告知到何種程度?才算是符合病人所需的資訊。

愛長照編輯團隊

2018/03/29

瀏覽數 23,122


 

作者/鄧政維

 

 

▍案例

 

病人B因淋巴結腫大,經A醫師建議住院進行切片檢查,進行「縱膈腔淋巴結切片手術」。

 

術後,出現強烈咳嗽不止、極易嗆到、說話無聲沙啞等狀況,經多次診治均未見改善。之後病人B至其他醫院求診,發現由術後迄今聲音沙啞症狀無復原起色,判定該神經顯已遭A醫師切斷,導致病人B左側聲帶麻痺無法復原。

 

病人B認為A醫師知道自己是房屋仲介,說話對其極為重要,但A醫師於手術前未向病人B告知任何神經損傷風險及影響,亦未與其就手術進行內容做討論,或就神經損傷風險做說明,則其未於術前充分說明,又於手術中將喉返神經切斷,此向醫院求償700萬元。

 

▍分析與討論

 

本案例中雖然有許多面向可以討論,但此處想繼續針對告知部分來探究,上一篇討論要誰來告及向誰告知,這篇則要討論到底需要告知什麽?及需告知到何種程度?才算是符合病人所需的資訊。

 
 

▍要告知哪些內容?
 

每次只要有關告知同意,最困擾醫師的其中一件事便是到底要告知哪些內容才算完整?雖然醫療法規已有規定,但法院似乎仍覺不足,而有其他見解,老鄧整理如下:

 

1. 醫療法規規定:

 

a.針對一般醫療處置,規定需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b.針對手術,則規定需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

 
手術

(圖片來源:photoAC)


 

2. 衛福部公告手術同意書:
 

針對手術,衛福部版的手術同意書則規範應包括,需實施手術之原因、手術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險及成功率、輸血之可能性、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不實施手術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方式、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等項目。

 
 

3. 法院重要見解:
 

最高法院也對於告知同意內容有自己獨特但極重要的見解。法官認為,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

a.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b.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c.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d.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e.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要告知到什麼程度?
 

對於醫師另一個有關告知的困擾便是,到底要告知到什麽程度才算合理,總不能希望醫師得把所有可能的狀況都鉅細彌遺說明才算完整吧。針對這個部分,法條雖無明確規定,但法院卻有一些判決可供參考。
 

1. 以治療或預防目的來區分。根據醫療處置的目的,來區分告知義務詳盡程度及強度。

 

以治療為目的醫療處置,因與治療及搶救生命有關,因此法院對於告知義務的要求並不會要求極至詳盡;但對於非治癒為目的醫療處置,則因其並非醫療絕對需要,因此相對來說,法院對於告知義務之要求,就會要求幾乎百分百。

 

法院認為,以治癒為目的的醫療處置,基本對於一般常見可能發生之手術併發症及副作用(也就是大於1%),一定得告知。但如果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死亡率,或者就算小於1%的併發症或副作用,但若與病人手術目的相衝突時,仍是屬於需告知的範圍,本案便是一個例子。

 

告知義務
(圖片來源:photoAC)

 

今天病人從事屬於靠嘴巴吃飯的行業,醫師在建議病人做相關手術時,便需事前提醒病人,施作此類手術,雖然機率很低但可能會影響說話、發音,進而讓病人有考慮之可能與機會。

 

也就是說,手術如果有「燒聲」或「失語」之危險或併發症,就算機率低於1%,但因那足以影響病人是否進行手術的決定,因此就算不是常見的併發症,還是得事先告訴病人。

 

當病人所接受之手術或處置,並非以治癒疾病為目的,例如美容、植牙、整形等,針對這類處置及手術,法院便認為醫師需有極高的說明義務,就算是罕見、極端之併發症或副作用,醫師都有負責告知病人的義務,因為這類處置或手術並非病人治療疾病必須的,只要有發生的可能性,皆屬必須告知範圍。


2. 患者「主訴」之病情,影響醫師對危險說明義務的範圍。畢竟告知說明義務,不是包山包海,仍是有一定的範圍,因此法院認為,醫師告知義務的範圍,應以病患的主訴來界定,方符合醫療目的。

 

3. 法院也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的,病人有拒絕醫療的可能時,便有說明之義務。

 

這是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因為前提是病人拒絕醫療的標準為何,每個人不同,反而前面所提,「嚴重後果之風險、死亡率,或者就算小於1%的併發症或副作用,但會影響病人手術的意願及動機,仍是屬於需告知的範圍」,反而比較明確一點。要不然,只要病人抬出「早知道有這種可能,我就不開了」這理由,那醫師豈不是永遠要吃悶虧。

 
醫療倫理

(圖片來源:pixabay)

 
 

▍老鄧給個說法

 


告知不嫌少
 

不管法條規定或法院見解,告知內容只會嫌少不嫌多,因此千萬不要只以法條為參考標準。而法院判決中:

(1)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2)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3)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4)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

 

等四項,則是醫師比較常會忽略的內容。

 


非治療為目的的告知程度要求高

 

法院針對非以治療為目的的處置或手術,例如植牙或美容,其告知程度要求很高,幾近要求只要有可能都得告知。

 

因為那不是治療疾病所必須,因此法院認為醫師必須將所有可能告知病人後,讓病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接受該處置或手術,而不像治癒疾病般,是為痊癒或挽救生命所必須,因此除了特殊狀況外,通常只要求一般常見併發症或副作用一定得告知即可。

 

繼續閱讀:  

1. 據說居家復健人力充足......其實,治療師是加班到你家,你知道嗎?

 

2. 【朱國鳳專欄】買保險,瞎填「健康聲明書」,小心理賠領不到、保費又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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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作者/鄧政雄 牙醫師

本文經商周出版社同意後轉載,本書更多的精彩內容,請按此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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