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的另一個議題:協助自殺是違法行為,法律沒有「仁慈的殺人」概念-《死亡自決權》
安樂死的另一個議題:協助自殺是違法行為,法律沒有「仁慈的殺人」概念-《死亡自決權》
「儘管僅是依照對方的期盼而執行,結束他人生命的行為,依舊是殺人或過失致死。」「犧牲者因嘗試自殺而失去意識時,倘若之後執行導致犧牲者死亡的行為,儘管執行者是依照犧牲者明確的願望而執行,依舊視為殺人或過失致死。」
愛長照編輯團隊
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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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兒玉真美
當英國瘋狂討論英格利斯事件與吉德戴爾事件的判決結果時,卻忽略了幾點問題。
▶ 「英格利斯事件」與「吉德戴爾事件」(請點此,下拉至內文試閱)
首先,依照目前英國的現行法規,協助自殺無庸置疑是違法的。檢控署署長在柏迪興訟案時反覆強調,只要國會一天不修改法律,協助自殺就是違法行為。
然而,最高法院要求檢控署署長訂定指引,以決定起訴標準時,全國都陷入彷彿協助自殺一事即將立法通過的興奮情緒。就連吉德戴爾事件的法官,都受到社會風潮影響,失去了冷靜判斷的能力。
第二個問題,則如英格利斯事件的法官所言,法律認定的概念只有「協助自殺」和「殺人」,並不包括「仁慈的殺人」。
吉德戴爾事件的法官批判此案「根本不應起訴」,檢控署署長則反駁「法律不承認『仁慈的殺人』」。但是,協助自殺與殺人的界線究竟在哪裡呢?最終指引的定義如下:
「儘管僅是依照對方的期盼而執行,結束他人生命的行為,依舊是殺人或過失
致死。」
「犧牲者因嘗試自殺而失去意識時,倘若之後執行導致犧牲者死亡的行為,儘管執行者是依照犧牲者明確的願望而執行,依舊視為殺人或過失致死。」
前述的肌萎縮側索硬化症男性患者,在尊嚴診所自殺的影片中,一位職員把摻有毒藥的飲料吸管遞到他的嘴邊,表示:「你必須自行喝下這杯飲料,證明是基於自己的意志決定自殺。」換句話說,協助自殺與殺人的區別在於,致死的行為究竟是由誰來執行。
一想到兩起事件都是母親懷抱殺人的意圖而犯下罪刑,我反而覺得,吉德戴爾事件的陪審團認定凱只犯下協助自殺罪的判決,教人難以理解。

(圖片來源:pixta)
英國輿論批判英格利斯事件的陪審團缺乏同理心,然而當時,湯瑪士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並未表示期盼死亡。討論是否立法允許協助自殺時,最重要的條件應該是「自決權」。
儘管如此,完全無視於當事人意願的英格利斯事件,被英國輿論吹捧為「母親以母愛為名,殺死兒子是值得讚美的行為」。由此來看,英國人自行拋棄了「死亡自決權」論,就連「協助自殺」與「殺人」的界線都逐漸模糊了。
不僅英國,英語系國家的媒體也經常使用仁慈的殺人一詞。最近則是開始出現「協助臨終」(assisting in dying/assisted dying),這些名詞不是法律的概念,定義也十分模糊。
我深深擔心原本應當仔細區別、慎重討論的問題,因為這些名詞統統混為一談,導致認可的對象無限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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